《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识设计规范》解读
本标准是依据《卫生部关于启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7〕188号)、《卫生部关于统筹管理卫生系统标识的通知》(卫办发〔2011〕74号)等规范性文件而制定的。
2007年,原卫生部发布《卫生部关于启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7〕188号),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标准制图及其释义,以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方便居民识别。同时制定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使用规定》,规范了标识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场所。
2011年,原卫生部发布《卫生部关于统筹管理卫生系统标识的通知》(卫办发〔2011〕74号),规定“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作为全国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标识。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标识的绘制和使用参照《卫生部关于启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7〕188号)等文件执行”。
本标准在依据上述文件要求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识进行规范的基础上,完善了标准字、标准色、辅助色、辅助图形及基本要素组合方式,并对各要素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环境、宣传、物品等方面的应用进行了示例。本标准力求与现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的规范保持一致,所用名词、术语、定义等力求严谨、规范、准确、一致。既保持其科学性、准确性,又考虑到实际应用中的可操作性。
中社卫协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识设计规范.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