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和优质服务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4-10  来源:国家卫计委  浏览次数:33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按照2017年全国基层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17〕238号)要求,为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年活动取得实效,我委将深入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同时启动建设优质服务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活动的重要意义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直接为群众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窗口单位,群众的满意和信任是引导群众到基层就医的前提和基础,是建立有序就医秩序、推动分级诊疗制度建立的保障。各省(区、市)要以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和优质服务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为契机,指导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积极参与活动,对照标准和要求自查整改,尤其要在提高诊疗服务、规范服务行为、强化医疗质量安全和提升居民感受度等方面下功夫,以活动促发展,不断提高群众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利用率和信任度。各省(区、市)要将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和优质服务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年活动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抓手同部署、同实施、同考核,以遴选一批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和优质服务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目标,进一步夯实基层卫生服务网底,提升基层卫生服务能力。
二、突出工作重点,切实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各省(区、市)要围绕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突出工作重点,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切、反映最强烈的问题。要以需求为导向,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完善签约服务内涵和流程,提升签约服务的质量和效果。要不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门急诊、检验检查等服务能力,注重提高乡镇卫生院的住院服务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开展特色科室建设,同时加强医疗核心制度建设,强化医疗质量和安全。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积极为群众提供简、便、验、廉的中医药服务。要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及时梳理辖区居民健康问题,着力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绩效。要充分发挥好信息化在提升服务能力等方面的作用。
三、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活动深入开展
各省(区、市)要根据《2016—2017年度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工作方案》和《建设优质服务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工作方案》(见附件1、2)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工作方案,及时开展活动动员和部署。要加强政策解读,注重发挥行业组织的指导作用,加强定期督导检查,确保活动取得实效。各地要创新活动形式,丰富活动内容,指导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党员模范带头作用,调动全员参与积极性。坚决杜绝活动中出现的程序不严、材料不全、基础数据缺失或者错误等现象。鼓励各地在设备配备、项目支持、院长和主任职务晋升等方面向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和优质服务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倾斜。
四、挖掘典型经验,做好宣传推广
各省(区、市)要深入挖掘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和优质服务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的典型做法和经验,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多种途径进行广泛宣传,同时组织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过宣传栏、标语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扩大社会影响,营造改革发展的良好环境。对活动中涌现的好经验、好做法,各省(区、市)要及时总结推广,并定期上报我委基层卫生司,我们将择优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年活动专栏及相关媒体刊登和宣传,并将在2017年底对各省(区、市)信息报送等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1. 2016—2017年度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工作方案
2.建设优质服务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工作方案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7年4月7日


附件1


2016—2017年度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14〕4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活动范围
  依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乡镇设置、经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乡镇卫生院均应当参加活动。各省(区、市)遴选数量控制在上年度本省乡镇卫生院数的15%以内。
 二、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标准
  请各省(区、市)依据《指导意见》要求,遴选在看病就医方便经济、医疗服务安全可靠、公共卫生服务可及、内部管理规范有序、农村居民满意信任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机构,同时要着重审查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有效机构代码证,按期通过医疗机构校验。
(二)纳入新农合(或城乡居民医保)的定点医疗机构,未出现过骗取、套取医保基金行为。
(三)两年内未发生过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二级及以上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若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不能认定为“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
 三、遴选程序
  (一)乡镇卫生院自评。拟申请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的机构要严格对照“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标准和《“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评价参考指标(2014年版)》开展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开展活动的自评报告。
 (二)县级初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初审把关,对于发现问题未能及时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显的、群众反映强烈的乡镇卫生院,指导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或者乡镇卫生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均不得上报,确保遴选出的乡镇卫生院经得起群众检验。
 (三)省和地市级抽查把关。省和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上报候选机构的抽查审核,有条件的省和地市要组织人员对县级上报的候选机构全部进行现场审核,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候选机构不得上报。各省上报前,候选机构名单要通过报纸、网络等途径公示不少于5天。
 (四)国家卫生计生委遴选复核。中国农村卫生协会受我委委托,将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上报的候选机构进行遴选复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复核,复核结果报我委审核把关。对于达不到标准的,不予认定;对于弄虚作假的,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由我委认定的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如被举报并经核查属实的,取消该卫生院的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称号,并予以通报批评。
 四、报送时间和方式
  (一)报送时间。上报时间截至2017年7月31日。
  (二)上报材料。
  1.本省活动开展情况报告和候选机构名单。
2.2016—2017年度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申报表。
3.2015和2016年度乡镇卫生院年报表(卫计统1-2表)。
4.辅助材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扫描件,反映乡镇卫生院院容院貌和开展活动情况等内容的照片3—5张(JPG格式),有条件的可附送时长10分钟以内的视频资料(AVI或者MPEG格式)。
 (三)报送方式。以省(区、市)为单位将上报材料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同时报送中国农村卫生协会,其中辅助材料只需报送电子版,以光盘(或U盘)形式与纸质材料一起报送。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南小街领行国际1-2-1701室;邮编:100061;电子邮箱:wsy@ncwsxh.org
  (四)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中国农村卫生协会向际松、高淑红、张元良;010—67155141、010—67150185(兼传真)。
    附表:国家卫生计生委2016—2017年度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申报表

附表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6—2017年度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申报表

 

机构名称

省(区、市)     地市    县(市、区)      卫生院

法人代表

 

办公电话/手机

 

主管部门

 

联系人

 

办公电话/手机

 

地址

 

邮编

 

本省(区、市)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评价参考指标总分

 

卫生院自评得分

 

其中群众满意度调查

调查人数:     人(不少于20人)

平均得分:    

(满分:    分)

是否以乡镇卫生院为第一名称注册。是□   否□

申请理由

(包括开展活动的主要举措、亮点和经验、梳理出的问题、整改情况、群众测评情况、下一步计划等,字数不少于500字)(可另附页)

 

 

 

 

 

 

 

 

 

 

 

 

 

 

 

 

 

卫生院近3年来(20142016年)所获县级以上(含)奖励情况

 

 

 

 

 

 

 

 

 

 

 

 

 

 

 

 

 

 

                 (公章)

                     

机构承诺:

按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要求,提交的材料信息真实有效,无弄虚作假。否则,愿承担相应责任。

                                       (公章)

                                                   

县级活动领导小组申报意见

 

 

 

 

        (公章)

                       

市级活动领导小组复核意见

 

 

 

 

        (公章)

                        

省级活动领导小组审核意见

 

 

 

 

        (公章)

                       

                         
 

 

  注:申报表请用A4纸双面打印。

  附件2

建设优质服务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工作方案

    根据《关于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提升工程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和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活动范围
  依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17年,各省(区、市)推荐机构数量控制在上年度本省(区、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总数的10%以内。
 二、遴选标准
  依据《社区卫生服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2015年版)》,遴选出在服务能力、服务质量、管理能力、保障条件等方面成绩突出、服务优质、具有示范作用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时要着重审查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第一名称注册,按期通过医疗机构校验。
(二)按服务人口数量业务用房面积达标(1400平方米/3—5万人口、1700平方米/5—7万人口、2000平方米/7—10万人口)。
(三)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或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未出现过骗取、套取医保基金行为。
(四)两年内未发生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二级及以上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若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不能认定为优质服务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遴选程序
  (一)机构自评。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提升工程实施方案》要求,进行对照检查,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进行改进,逐步达到标准。已经达到标准的中心,进一步创新完善,提档升级。
 (二)区(县)考评推荐。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考评,将优秀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逐级上报到地市级、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接受审核。
 (三)省市复核公示。各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上报的机构进行复核,复核结果进行公示不少于5天。听取群众意见后,择优按名额等额上报。
 (四)国家审核公布。我委委托中国社区卫生协会对各地推荐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资料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抽样复核。通过审议的优质服务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单公示后,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布。
 四、报送时间和方式
  (一)报送时间。报送时间截至2017年7月31日。
(二)报送材料。
  1.各省(区、市)开展建设优质服务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的总结报告和推荐机构名单。
2.优质服务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推荐表。
3.其他辅助材料:机构执业许可证扫描件、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扫描件、纳入医保定点机构批复扫描件、区/县卫计(生)局出具的近两年无医疗事故说明扫描件、2015、2016年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年报表(卫计统1—2表)和反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院容院貌、开展活动情况等内容的照片3—5张(JPG格式),有条件的可附送时长10分钟以内的视频资料(AVI或者MPEG格式)。
  (三)报送方式。以省(区、市)为单位将材料报送中国社区卫生协会。辅助材料仅需报送电子版,其他材料均需以纸质版和电子版两种形式报送。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2号科研楼330室;邮编:100020;电子邮箱:youzhizhongxin@163.com
 (四)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中国社区卫生协会殷涛、尹德卢;010—85633964。
附表:2017年优质服务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推荐表

附表

2017年优质服务示范社区卫生服务 中心推荐表

机构名称

______省(区、市)______市(区、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心

法人代表

 

职务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职务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编

 

是否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第一名称注册。

   是 □      否 □

得分:

机构自评:    分;    区(县)级评分:    分;    /市级评分:    

申报理由(包括落实优质服务的主要举措、亮点和经验、梳理出的问题、改善情况、群众测评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字数不少于500字)(可另附页)

中心近3年(2014-2016年)所获区级以上(含)奖励情况:

机构承诺:

按建设优质服务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要求,需要提交的材料信息真实有效,无弄虚作假。否则,愿承担相应责任。

(公章)

                                      

区(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推荐意见                  

 

 

(公章)

                                       

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推荐意见                  

 

 

(公章)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推荐意见                  

 

 

(公章)

                                       

 

  注:此表用A4纸双面打印。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7年4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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