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诊室设置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67号)、《关于加强本市发热门诊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卫医发[2020]17号)和《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热哨点诊室工作流程(试行)》(沪卫基层便函[2020]12号)等文件是制定本标准的基本依据。
本标准根据《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热哨点诊室工作流程(试行)》(沪卫基层便函[2020]12号)和《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诊室设置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67号)编写了诊室硬件设施、人员配备、岗位职责、工作流程等内容。《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诊室设置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67号)中要求以“可设尽设、布局合理、条件合格、工作规范”的原则在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设置发热诊室,本标准参照此文件制定了目标与任务、功能设置等内容。
上述文件要求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发热诊室进行规范,本标准根据文件要求完善了发热诊室的具体建设标准、人员配备、工作流程等内容。本标准力求与现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的规范保持一致,所用名词、术语、定义等力求严谨、规范、准确、一致。既保持其科学性、准确性,又考虑到实际应用中的可操作性。
中社卫协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诊室建设及管理规范.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