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纠纷处置。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过程、结果及其原因,在认识和责任承担上发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医疗纠纷的处置应当遵循处置规范,及时便民的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条 双方当事人可按照医疗机构所在地,省(市)规定的调解金额范围内,自行调解。
第五条 双方当事人可共同申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主持调解。
第六条 双方当事人可共同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纠纷争议行政处理。
第七条 双方当事人可共同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本规则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