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区卫生协会医疗纠纷处理规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4-28  浏览次数:823
 中国社区卫生协会为了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证患方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试行)。

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纠纷处置。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医疗过程、结果及其原因,在认识和责任承担上发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医疗纠纷的处置应当遵循处置规范,及时便民的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条           双方当事人可按照医疗机构所在地,省(市)规定的调解金额范围内,自行调解。

第五条           双方当事人可共同申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主持调解。

第六条           双方当事人可共同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纠纷争议行政处理。

第七条           双方当事人可共同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本规则自nth="5" day="1"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2012年5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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